网上赌场网络开设赌场类型认定标准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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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为组织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网上赌场,是指通过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行为;二、为代理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是指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三、为参与利润分成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是指不直接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而仅向网站提供帮助,使网站可以有效运营,并定期从网站获得利润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标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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